關于那些離婚后的事……
在有的人看來,婚姻是愛情的歸宿,也有人將婚姻視作墳墓。現(xiàn)實生活中,當婚姻走到盡頭、當愛已成往事時,感情上的孰是孰非已不再被雙方所關注,使得雙方再起紛爭的,大多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。
離婚后 他卻未履行協(xié)議
潘女士與李先生原系夫妻關系,雙方在2010年8月11日協(xié)議離婚,并于同日簽署《離婚協(xié)議書》,約定雙方自愿離婚;婚生女由潘女士撫養(yǎng),李先生一次性支付撫養(yǎng)費20萬元;雙方共同購買的兩套住房,其中一套房屋歸李先生所有,另外一套歸潘女士所有;家庭持有基金、債權、債務、家庭存款由雙方平均分配,為方便分割,上述基金、債權、債務均由李先生管理或者承擔,李先生合計支付李女士226萬余元,于2011年至2014年每年5月30日之前各付清1/4。協(xié)議簽訂后,雙方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。李先生于2012年3月底前共向潘女士支付54萬元,其余款項卻一直沒有支付。因此潘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李先生支付剩余款項。
庭審中,李先生卻主張《離婚協(xié)議書》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,而是受到潘女士非理性行為的影響才被迫在協(xié)議書上簽的字。同時,李先生主張潘女士教唆孩子不與其見面、阻礙其探視孩子,因此拒絕支付剩余費用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李先生稱協(xié)議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,但沒有證據證明,法院對此不予采信。至于李先生稱其探視權受到潘女士阻礙,法院認為,離婚后雙方就子女探視產生的糾紛,不能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。最后,法院判決李先生給付潘女士172萬余元。
■法官釋法
如財產較多最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
我國《婚姻法》規(guī)定,離婚協(xié)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(xié)議,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。如果雙方達成的離婚協(xié)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法或者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,應當予以確認有效。
海淀法院立案庭胡美青法官表示,當事人選擇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(xù)時,需就財產分割達成協(xié)議,并經民政部門備案。但該離婚協(xié)議不具有強制執(zhí)行力,一旦出現(xiàn)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(xié)議的情況,當事人無法申請法院強制執(zhí)行,只能再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。胡美青建議在離婚時,應將財產分割清楚并及時履行完畢,如果財產較多或數額較大且履行期限較長的,最好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,將財產分割情況寫進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里,在對方不履行時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(zhí)行。
離婚時 他隱瞞了共同財產
張女士與薛先生于1990年2月登記結婚,婚后兩人很快有了一個兒子。然而,隨著時間的推移,雙方爭吵越來越多,感情越來越淡漠,二人于2011年8月經法院調解離婚。
2013年底,張女士聽原來居住小區(qū)的鄰居說,薛先生前幾年買了一套房子,不久前剛剛拿到房產證。張女士聽罷心里一驚,立即拿著之前離婚調解書和身份證去房管局查詢并調出相應資料。原來鄰居口中所說的房子是薛先生于2002年12月二人婚姻存續(xù)期間購買,產權證于2013年8月下發(fā),而薛先生將購房事實隱瞞至今。想想離婚后自己帶著兒子生活,薛先生每月僅支付1000元撫養(yǎng)費,薛女士心里極不是滋味,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法院判令上述房屋屬于二人共有。薛先生則堅稱,張女士所說的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,理由是購買該房屋用的是薛先生父母原有平房的拆遷款,而平房是薛先生父母所建,與張女士無關,因此不同意張女士的訴訟請求。
法院審理后查明,薛先生提到的平房確為其父母所建,該平房于2000年12月被拆遷。房屋的拆遷補償協(xié)議中補償人口包括薛先生和張女士一家,因此拆遷款中應有薛先生與張女士的財產份額。而且,薛先生在拆遷后于2002年12月即用拆遷款中的30萬元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購房款,此部分購房款應屬于薛先生與張女士婚內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。因此法院認為,張女士訴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,應當予以支持。
■法官釋法
如一方故意隱匿財產等可提起訴訟
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。《婚姻法》規(guī)定,離婚時,一方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,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對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離婚后,另一方發(fā)現(xiàn)有上述行為的,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
胡美青稱,因一方采取故意手段隱匿財產,對方往往不知情,法院也無法完全查明共同財產,因而引發(fā)離婚后財產糾紛。法官提醒,除了上述案件中的情況,其他常見情形還有如一方故意隱瞞其名下持有的股權、股票;將銀行存款或現(xiàn)金轉存或轉交至親友名下;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變賣動產或不動產后實際控制轉讓款;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他人或通過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賣他人;構造虛假債務等。
假離婚 他卻當了真
李女士與鄭先生2009年結婚,婚后育有一女,一家人生活幸福美滿。2010年雙方共同在海淀區(qū)和昌平區(qū)各購置了一套住房。2016年雙方打算再購買位于海淀區(qū)的房屋,但因二人名下已經有兩套房屋,沒有購房資質,所以兩個人便協(xié)商通過假離婚的方式獲取購房資質后買房,房子交易完成后再復婚。
于是在2016年9月,二人“高高興興”到民政局簽署《離婚協(xié)議書》登記離婚。協(xié)議約定女兒由鄭先生撫養(yǎng),雙方名下的存款、證券以及兩套房屋均歸鄭先生所有,李女士算是“凈身出戶”了。
離婚手續(xù)辦完后,二人如愿又購得一套房子。誰料想,房子是買上了,可鄭先生卻只字不提復婚的事,李女士多次要求復婚,但都遭到拒絕。李女士認為,雙方在民政局離婚備案登記的《離婚協(xié)議》中關于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(yǎng)等約定,是為了規(guī)避國家購房政策獲取購房資質,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因此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該協(xié)議內容無效。
庭審中,鄭先生堅稱,他和李女士是雙方因感情不和才協(xié)議離婚,并且已經在民政局辦理了協(xié)議離婚手續(xù)。雙方簽署的《離婚協(xié)議書》也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,應屬有效,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訴訟請求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李女士稱與鄭先生系為了購房而假離婚,并簽署《離婚協(xié)議書》,要求確認該協(xié)議書無效,就此李女士負有舉證責任,庭審中李女士并未提交直接證據予以證明,因此,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,判決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。
■法官釋法
協(xié)議被撤銷但婚姻狀態(tài)卻不可逆轉
《婚姻法》規(guī)定,男女雙方協(xié)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,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(xié)議的,法院應當受理。法院審理后,未發(fā)現(xiàn)訂立財產分割協(xié)議時存在欺詐、脅迫等情形的,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。
胡美青稱通常情況下,雙方簽訂的離婚協(xié)議是合法有效的,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詐、脅迫行為,使對方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,但主張被欺詐、脅迫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撤銷權的行使僅及于離婚協(xié)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,并不溯及婚姻的效力,也就是說,即使協(xié)議被撤銷也是部分撤銷,婚姻狀態(tài)是不可逆轉的。
胡美青提醒,這類案件起訴容易、勝訴難,要證明簽訂協(xié)議并非真實意思,這種帶有極強主觀色彩的舉證對當事人來說是很困難的,而一旦舉證不力,原告將面臨敗訴風險。
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
- 人民健康APP
- 人民好醫(yī)生APP
熱門點擊排行榜
聯(lián)系我們
人民健康網微信 微信號:rmwjkpd 公眾號:人民網健康 |
人民健康網微博 微博昵稱: 人民網健康衛(wèi)生頻道 |
電話:010-65367951 郵箱:health@people.cn |